麻烦老师解答一下:集团母公司A代子公司B支付商品 问
除了三方协议,还需要银行回单,剩余的没有其他的 答
实际有100万的发票,但是不想现在抵扣,留着2年后抵 问
您好,不行的, 这个要按权责发生制入账 答
投资时点的增值不是调减利润吗? 问
您好,你说得对,但要分情况——投资时点的资产“增值”(公允 > 账面)是要调减利润;但如果像本题这样是“减值”(公允 < 账面),那就要调增利润。本题固定资产公允200 vs 账面300,无形资产公允50 vs 账面100,说明B公司账面多提了折旧摊销(每年多15万),账面利润被低估了,A公司按权益法核算时,得把这15万加回去,算作“调增”被投资方净利润。不是所有“差额”都调减,要看是高估还是低估。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第十一条:投资方应按被投资方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净利润。本题属于“公允价值小于账面”,折旧摊销多提→利润虚低→调增净利润。实务中记住:账面提多了就补回来,提少了就扣掉,核心是还原到“公允口径”的真实利润。 本题2020年调整后净利润=300%2B15=315,确认投资收益315×30%=94.5万,非85.5万;部分参考解析有误,关键看资产是“高估”还是“低估” 答
我们公司名下没有小汽车,也没有和员工签订租车协 问
您好,这种你计入福利用会好些 答
跨月红冲发票,对方已抵扣,是红冲当月,次月申报时做 问
您好,要对方开红字信息表,你才能红冲,所以他开了红字信息表,就要转出了 答


公司在上海,与南京A公司签订合同每月服务费15万元,主要用于支付劳务工资,由于南京A公司特殊情况四个月未付相关费用,上海公司一直垫付人员工资。现在上海公司在南京成立一家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上海公司已委托分公司负责南京 片区账务事项,南京A公司近期转账四个月的费用给上海在南京的分公司,南京分公司也开票给了南京A公司,那么南京分公司把钱转给上海总公司时,上海总公司需要开票给分公司吗,开票是不是就重复交税,那开票税费几个点呢
答: 根据您的描述,上海公司在南京成立分公司并独立核算后,南京分公司负责南京片区账务事项,并已开票给南京A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南京分公司将收到的款项转给上海总公司,上海总公司可以选择开具发票给南京分公司。 关于是否需要开票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上海总公司与南京分公司之间的财务处理方式和约定。如果上海总公司认为有必要开具发票以保持账目清晰和规范,那么他们可以向南京分公司开具发票。但是,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并同意不开发票,则可以避免重复交税的情况。 如果上海总公司选择开具发票,具体的税费取决于适用的税费政策和交易性质。在中国,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或13%,具体税率取决于商品或服务的类型。如果上海总公司开具的是服务类发票,通常税率为6%,如果开具的是货物类发票,则通常税率为13%。
公司在上海,与南京A公司签订合同每月服务费15万元,主要用于支付劳务工资,由于南京A公司特殊情况四个月未付相关费用,上海公司一直垫付人员工资。现在上海公司在南京成立一家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上海公司已委托分公司负责南京 片区账务事项,南京A公司近期转账四个月的费用给上海在南京的分公司,南京分公司也开票给了南京A公司,那么南京分公司把钱转给上海总公司时,上海总公司需要开票给分公司吗
答: 你好,总公司需要开发票给分公司,因为有收款行为。
一名会计如何让领导给你主动加薪?
答: 都说财务会计越老越吃香,实际上是这样吗?其实不管年龄工龄如何
上海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南京一家公司,然后去在上海帮股东缴纳个税和印花税,但是上海所管税务局说印花税要去股东户籍所在地或者南京缴纳,,南京税务局说要去股东户籍所在地或者上海缴纳,问一下老师这个相关政策是什么吗,我们具体要在哪缴纳
答: 同学你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 “三、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因此,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应该是发生变更企业所在地 上海缴纳 请参考,希望能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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