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我们2020年的一个销售合同600万,在2020年付了300万当期已开票,后面300万一直欠款,后来直到今年7月才通过仲裁赔付给我们剩余300万,因为金额较大,没办法立即开发票,和对方协商分三个月开完,可是对方居然直接投诉到税务局。现在想请问下老师,税务局会判定我们这300万应该是2020年的收入吗?而我们在2020年没有做无票收入,会要求补2020年的税款吗?现在税务要求我去税务一趟,我需要注意什么呢?
Smile、
于2023-08-29 08:09 发布 361次浏览
- 送心意
廖君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律师从业资格,税务师,中级经济师
2023-08-29 08:25
您好,补2020年的税款有这个可能的,要看合同是怎么写的,
如果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这个收入就是2020年的,注意就是要先研究合同 ,再把下面的对照去解释
以下是所得税和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的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Smile、 追问
2023-08-29 09:01
廖君老师 解答
2023-08-29 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