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齐惠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23-03-24 11:53

首先,坏账确认需要收集客户信息,包括客户姓名、客户联系方式、账户余额及相关交易记录等。此外,还需要收集市场信息,以验证市场环境是否发生变化,是否会影响收回损失。此外,还需要收集该客户的经济状况,以判断其未来是否有能力偿还坏账。例如,客户的收入情况、资产、负债等。最后,还需要收集法律和监管的相关信息,以判断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收回损失。

务实的月光 追问

2023-03-24 11:53

原来如此,谢谢老师的讲解。那么,坏账确认中,是否有一定的流程可以指导我们操作?

齐惠老师 解答

2023-03-24 11:53

当然有,坏账确认有一定的流程指导,以确保坏账的准确性。首先,需要对坏帐的条件进行评估,并且要进行客户信息的审核;其次,需要对客户的经济状况进行分析,以便判断其是否有能力偿还坏账;最后,要根据市场环境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估,以判断是否可以成功收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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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坏账确认需要收集客户信息,包括客户姓名、客户联系方式、账户余额及相关交易记录等。此外,还需要收集市场信息,以验证市场环境是否发生变化,是否会影响收回损失。此外,还需要收集该客户的经济状况,以判断其未来是否有能力偿还坏账。例如,客户的收入情况、资产、负债等。最后,还需要收集法律和监管的相关信息,以判断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收回损失。
2023-03-24 11:53:57
你好,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二)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四)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六)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同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八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函[2000]945号文件中规定,考虑到实际经济活动中,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大量的正常交易,为了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总局意见: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2022-03-21 13:01:11
如对方破产清算,对方注销等
2023-07-27 11:15:07
语音回放已生成,点击播放获取回复内容!
2024-04-17 07:28:12
您好, 有注销证明或清算证明
2024-12-09 1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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