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甲公司接受乙公司投资转入的原材料一批,账面价值100000元,投资协议约定的价值120000元,假定投资协议约定的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符,增值税进项税额由投资方支付,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项投资没有产生资本溢价。甲公司实收资本应增加( )元 为什么是用协议约定的价格的 而不是账面价值
余伟彬
于2023-03-14 09:53 发布 28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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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老师1
职称: 计算机高级
2023-03-14 09:59
对于这种情况,甲公司应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价值(120000元)增加实收资本,因为投资协议约定的价值才是双方同意的有效价格,是投资方实际支付的金额,也是甲公司实际收到的金额,账面价值只是会计上的记录,不能作为计算实收资本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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