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嘉创新实业集团旗下北京辉煌房地产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销售其2016年1月取得的普通标准住宅楼,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该项目总面积2万平方米,支付土地使用权价款8500万元,发生拆迁补偿费1000万元、直接建筑成本6000万元、绿化工程费用200万元、利息费用520万元(利息费用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但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管理费用1100万元、销售费用8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地产时发生的开发费用准予扣除的比例为国家规定的最高比例。 公司营销部门制定出两种方案: 第二种方案是以12900元单位平均售价挂牌。 为什么方案二的应交土地增值税为0呢
某只望仔~?
于2022-11-10 09:38 发布 1439次浏览
- 送心意
暖暖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2022-11-10 09:56
土地成本8500
开发成本1000+6000+200=7200
开发费用(8500+7200)*0.1=1570
加计扣除(8500+7200)*0.2=3140
税金2*12900=25800*0.09*0.1=232.2
扣出项目合计是
8500+7200+1570+3140+232.2=206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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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成本8500
开发成本1000+6000+200=7200
开发费用(8500+7200)*0.1=1570
加计扣除(8500+7200)*0.2=3140
税金2*12900=25800*0.09*0.1=232.2
扣出项目合计是
8500+7200+1570+3140+232.2=20642.2
2022-11-10 09:56:26
你好,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符合上述的拆迁补偿费可以计入扣除项目,抵减土地增值税
2022-01-04 10:54:00
拆迁补偿款征不征土地增值税
2022-03-01 21:15:29
你好你实际有支付了是可以的。
2024-01-11 17:22:16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公式中的房地产开发成本已经包含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因此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不会重复。
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中的“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是财政部规定的特定扣除项目之一,其计算公式中的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而“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金额,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等。
因此,在计算“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时,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已经包含了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等与土地使用权相关的费用,不会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产生重复计算。
2023-10-23 11:5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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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老师 解答
2022-11-10 0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