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刘文坚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厦大硕士毕业

2017-06-27 09:43

你好,请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中第一条第四款“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其中的砖和砌块与第四条第六款中的新型墙体材料如何进行鉴定?--------------------------.

刘文坚老师 解答

2017-06-27 10:07

您好: 
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规定,销售自产的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第四条第(六)项规定,销售自产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具体范围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实行免税的特定建材产品要求掺兑废渣的比例不低于30%,而目录中所列的实行即征即退50%政策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没有搀兑废渣的比例要求。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规定为准。 
欢迎您再次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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