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刘文坚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厦大硕士毕业

2017-06-20 10:13

税务机关检查时,发现某一般纳税人2011年9月申报不实,少计销售收入10000元和销项税金1700元,2012年4月要求税务机关调整申报补交税款和滞纳金,2011年9月该企业有期末留抵1000元,2011年10月有期末留抵0,本月应缴税款也为0。请问在补交税款和滞纳金时,是否分段计算,按1700-1000元=700元补交,并按700元基数计算滞纳金,滞纳金止的日期是2011年10月,再补交1000元,并以1000为基数从2011年10月起至补交税款当天。还是按1700补税并按1700为基数加收滞纳金至2012年4月补税当天止。已经提问怎么没回复啊--------------------------本问题由社区小编载选自辽宁国税辽宁国税.

刘文坚老师 解答

2017-06-20 10:22

您好: 
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由于您提出的问题稍复杂,我们已经移交相关部门处理,请您耐心等待回复!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欢迎您再次提问! --------------------------本解答由社区小编载选自辽宁国税辽宁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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