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紫若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税务师

2022-07-20 08:39

同学你好这道题考察的是不属于题干的情形,而A项是符合的,你在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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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同学你好这道题考察的是不属于题干的情形,而A项是符合的,你在看一下
2022-07-20 08:39:25
您好,本题正确答案选择ABD。
2022-11-23 22:48:00
同学您好,医疗期并不是一次性的,只是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可以重复享受。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这就属于规定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如果医疗期满之前病好了。在这6个月之后,出现疾病,可以重新申请医疗期。如果6个月内已经享受完了3个月医疗期,即便病没好,单位也可以不再批准医疗期。 具体还是需要看单位如何处理,只要不给您断社保,医保,医疗保险还是可以享受的
2022-04-13 20:56:32
《工伤保险条例》对于职工因公致残的等级不同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五级、六级伤残,除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外,还规定了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但对于七级到十级伤残的职工对安排工作没有具体规定。 您可以参考一下这个规定
2019-04-10 20:58:56
请将题目信息上传一下
2019-05-04 16: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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