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李四、王五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张三、王五、李四三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王五,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张三、李四二人。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王五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B.王五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 C.王五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D.王五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 老师这题选什么呀

学堂用户3f55vy
于2022-06-16 09:18 发布 1643次浏览
- 送心意
阎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22-06-16 09:36
你好,可以参考选项C。
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称为第三人,不能对抗第三人 是指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 权利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 。比如这时还有个合同以外的人员,李七,那么合同不能对抗李七,这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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