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张三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李四是甲公司的债权人。请问: (1)仅根据《公司法》,李四能否要求张三就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 分) (2)若跳出《公司法》的视角,李四能否要求张三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不能, 请说明理由;如果能,请说明实现路径。(5 分)

害怕的板凳
于2022-01-17 08:37 发布 1770次浏览
- 送心意
小游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税务师,证券从业资格
相关问题讨论
同学你好,不能要求,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2)证明张三有抽逃出资或重大过错行为可以要求
2022-01-17 09:06:15
您好,这个是可以走简易注销的
2024-05-10 14:07:29
你好; 是的; 这个是有效力的
2023-06-06 17:17:48
同学你好
对的
是这样
2022-09-28 11:38:17
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对法人个人没有什么影响,如果法人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公司董监高
2021-09-22 23: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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