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银行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第三季度发生的有关经济业务如下(已知,销售金融服务适用税率为6%)。 (1)购进5台ATM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为50万元。 (2)租入一处底商作为营业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万元,增值税为5万元。 (3)对公业务收取结算手续费(含税)31.8万元,账户管理费(含税)26.5万元。 (4)办理贷款业务,取得利息收入(含税)1.5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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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03-10 10:34 发布 93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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