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刚成立,11月份签订了采购合同,借:库存商品-暂估,贷:应付账款-XX;因为当时对方没有开票,所有在暂估中反映。后来在11月份又与另一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可是11月份没有开票,在12月份开的票,11月份做的分录: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暂估,用了这个发出商品科目可以吗?是否涉及到税务风险?
梦洁
于2017-01-03 16:28 发布 945次浏览
- 送心意
宋生老师
职称: 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17-01-03 16:43
因为有个同事说:因为11月份已经发出货物,货物所有权已经转移,如若按照上述分录做,应该在111月份交增值税,主要是这一块有疑问?
相关问题讨论

您好!可以的。没有什么关系的。
2017-01-03 16:33:11

您好
请问您收到发票的金额跟您暂估的分录金额一致么
2019-03-19 06:53:56

你好!发出商品也要冲减然后做正确的金额的。
2017-09-12 14:00:51

你好,可以在库存商品科目下设置的
2018-10-17 09:18:01

您好,主营业务成本暂估的那笔分录也要冲回之后再在实际成本结转一次。
2021-12-20 15: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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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生老师 解答
2017-01-03 1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