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刚成立,11月份签订了采购合同,借:库存商品-暂估,贷:应付账款-XX;因为当时对方没有开票,所有在暂估中反映。后来在11月份又与另一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可是11月份没有开票,在12月份开的票,11月份做的分录: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暂估,用了这个发出商品科目可以吗?是否涉及到税务风险?
梦洁
于2017-01-03 16:28 发布 955次浏览
- 送心意
宋生老师
职称: 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17-01-03 16:43
因为有个同事说:因为11月份已经发出货物,货物所有权已经转移,如若按照上述分录做,应该在111月份交增值税,主要是这一块有疑问?
相关问题讨论

您好!可以的。没有什么关系的。
2017-01-03 16:33:11

根据分录显示,实际取得发票的库存商品金额为1475大于暂估的1271,怎么会出现借方负数呢?
2019-04-08 14:57:43

你好,如果发出商品金额没有错误,是不需要调整的
2018-12-12 09:12:38

你好,可以在库存商品科目下设置的
2018-10-17 09:18:01

您好,主营业务成本暂估的那笔分录也要冲回之后再在实际成本结转一次。
2021-12-20 15: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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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生老师 解答
2017-01-03 1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