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原木3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支付收购货款42万元,另支付运输费用,取得运输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1.8万元;原木验收入库后,又将其运往乙地板厂加工成未上漆的实木地板,取得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8万元,增值税1.04万元,甲厂收回实木地板时乙厂代收代缴了甲厂的消费税(乙厂无同类实木地板销售价格)。 、甲厂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 )万元 组成计税价格=[42×(1-10%)+1.8+8]÷(1-5%)=50.11(万元) 这个10%是什么
小丸子的西瓜梦
于2021-08-15 21:09 发布 475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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