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有2家公司,一家贸易,一家生产,开了两家网店,因为一家网店只能绑定一个公司,所以同个产品分别绑定了这两家公司,有收入的时候就提现到对应公司,请问东西实际是生产这家在销售的,但是因为店是绑定贸易公司,钱也只能提现到贸易公司,请问这个款只能做成贸易公司的收入吗?还是可以做成是贸易公司代收款?
弄花香满衣
于2021-06-30 16:41 发布 1038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1-06-30 18:07
同学你好
贸易公司开发票就做收入
不开票可以做代收款
相关问题讨论

同学你好
贸易公司开发票就做收入
不开票可以做代收款
2021-06-30 18:07:40

您好 可以正常交易 正常纳税。
2018-10-16 15:29:58

你好; 这个是税务局规定的; 你要 知道这些规定 才能 合理的去 避开税务局的核定
1、货物销售价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2B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法规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2022-03-16 17:08:32

你好; 关联定价需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否则,存在被税务机关调整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比如 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从上面规定可知销售价格是否合理,要看销售产品给关联公司的价格是否在正常销售价格范围之内。而且企业销售产品的价格是波动的,在一定时间之内有一个合理的波动范围,如果销售产品给关联公司的价格处于合理的波动范围之内且与销售给无关联第三方的平均价格水平相符,可以认为是合理的价格,不属于价格明显偏低。因此,可以参考销售给无关联的第三方的价格进行定价,以避免被认定为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风险。
2022-03-16 15:41:11

你好,有实际发生购销行为吗
2018-01-22 17: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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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花香满衣 追问
2021-07-01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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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1 1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