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 P 银行。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恰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15万元、收款人为乙公司后将支票交付乙公司。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丙公司持票到 P 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小题。2乙公司将支票转让给丙公司的行为无效你认为对吗,写出理由 3丙公司的付款期限是什么根据是什么
乐观的热狗
于2021-06-29 09:32 发布 2470次浏览
- 送心意
小草老师
职称: 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2021-06-29 09:47
同学,你好!1、不对。乙公司将支票转让给丙公司的行为有效。理由: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张某填写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并将票据交付乙公司,该票据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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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1、不对。乙公司将支票转让给丙公司的行为有效。理由: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张某填写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并将票据交付乙公司,该票据合法。
2021-06-29 09:47:39

你好,1.有效,支票金额和名称可以授权补计
2.限制背书是指记载了“不得转让”,此时票据不得转让,例如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进行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10天内提示付款
4.可以向乙和甲追索
2020-07-01 17:00:15

你好 是的 现在做预付账款 收到发票做成本或者费用就行了
2019-10-14 11:22:00

您好,用途填写货款或是工程款。
2019-08-28 19:35:58

同学您好 现在来给您解答哈
2023-11-30 16: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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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草老师 解答
2021-06-29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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