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银行,2018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8年4月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洽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15万元后交付乙公司,同时补记乙公司为收款人。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4月2日,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4月15日丁公司持票到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丁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 问:(1)该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哪些? (2)该支票未记载金额和收款人名称,是否影响支票的效力?为什么? (3)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丁公司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为什么?

平衡的心锁
于2023-12-02 21:57 发布 675次浏览
- 送心意
薇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2023-12-02 22:19
您好(1)该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甲公司、付款人P银行和收款人乙公司。
相关问题讨论
您好(1)该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甲公司、付款人P银行和收款人乙公司。
2023-12-02 22:19:23
同学您好 现在来给您解答哈
2023-11-30 16:19:23
可以的啊
2017-12-06 17:59:43
你好,当月有对应的收入的可以打。
2024-06-03 12:27:04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应付账款。
2023-08-03 15:22:34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945号



薇老师 解答
2023-12-02 22:29
薇老师 解答
2023-12-02 22:30
薇老师 解答
2023-12-02 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