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第二次作业 案例: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 P 银行,2018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8年4月1日,全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洽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张某在支票上填写全额15万元后交付乙公司,同时补记乙公司为收款人。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青书转让给丙公司,在青书栏内记栽了“不得转让”,未记载青书日期。4月15日丙公司持票到 P 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 问:(1)该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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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10-27 18:27 发布 252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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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云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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