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3%,2019年12月初应收账款余额为40 000元,坏账准备账户余额为4 000元,期末按应收账款余额的10%计提环账准备。成本随销售收入予以确认。2019 年12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1)当月销售给A公司批X商品,成本为10 000元,不含税售价为15 000元,未收到价款,已将提货单交给A公司。三天后,由于部分X商品运输途中损坏,经协商子以退回,确认退回20%的X商品,并按规定开给甲公司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2) 2019年12月8日预收B公司58 000元Y商品货款,当月发出Y商品成本为20 000元,不含税售价为25 000元。(3) 2019年12月11日,向C公司销售乙商品批,不含税售价为20 000元,经双方协调给予10%的商业折扣,实际成本为16 000元。已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已交付给C公司。为了及早收回货款,甲公司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 2/10, 1/20. N/30, 计算现金折扣不考虑增值税,至2019年末,C公司尚未付款。
忧伤的荷花
于2021-04-13 22:06 发布 89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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