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6日,永光建筑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购入产品设计咨询服务,取得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价款金额50万,增值税额3万元,款项已付,凭证后附有书面合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等资料,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53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 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30000 【问题】 上述涉税业务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潇洒的海燕
于2021-03-31 09:22 发布 839次浏览
- 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专家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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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同学。
你这处理没问题的,你这3万是属于代扣代交的部分
2021-03-31 09:23:10

你好这里不是代扣代缴,我们的额进项
2020-03-10 08:02:29

你好,可以做在10月份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借管理费用(红字)
2018-10-25 11:14:23

同学,你好
1.分录金额有误,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为8000/(1➕ 9%)*9%=660 .55,管理费用金额为8000-660.55=7339.45。
2.调整分录
借管理费用7339.45-7280=59.45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9.45(红字金额)
2022-11-27 20:33:59

你好,企业处理是正确的
2021-12-29 14:5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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