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有关资料如下:(1) 20x5年12月3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购入一栋写字楼作为投资性房地产,价款为30 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700万元;写字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30年( 与税法规定相同),于当日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写字楼的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与税法规定相同),假定按年计提折旧。当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将该写字楼整体出租给乙公司,租期为3年,年租金为3000万元,增值说270万元,每年年初支付。(2)20x8年1月1日,甲公司有证据表明其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已具备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条件,决定对该项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20x8年1月1日公允价值为38000万元。甲公司每年均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3)20x8年12月31日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39200万元。要求: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编制有关会计分录(会计分录金额单位以万元表示)。
美满的芹菜
于2020-07-11 08:23 发布 1202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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