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2018年11月份签订了房屋出租合同,租赁期限2019年1月1日-12月31日,年租金109万元(含9%增值税),合同约定:租赁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收取全年租金109万元。 会计做如下账务处理: 2018年11月份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109万元 贷:预收账款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万元 2019年度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1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租金收入 100万元 因为搞混了会计和所得税上收入的确认年度,在下半年税务局的纳税评估中,该企业被查出在次年汇算清缴中未做纳税调增,被勒令补缴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和相应的滞纳金,纳税信用等级也被降低。老师能解释下这题呐?没看明白
现实的自行车
于2020-03-11 00:32 发布 2361次浏览
- 送心意
暖暖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2020-03-11 08:13
虽然100万元租金收入会计上需要确认在2019年度,但企业所得税上应确认在2018年度。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取得租金收入,何时确认企业所得税上收入的纳税义务?看看2种情况!
情况一
对于租金没有跨年度的:
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情况二
对于租金跨年度的而且提前一次性收取的:
既可以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相关问题讨论

企业汇算清缴补交所得税,是指企业在纳税期限届满后,由于汇缴及计税错误,造成实际应纳税款大于实际汇缴税款时,或由于未按规定纳税而应补交欠缴税款等原因造成应纳税款超出实际汇缴税款,需补缴税款的情况。其账务处理则是先将补交的税款计入未交税金减免款项,随后反计入已交税金,最后进行贷方结转,将未交税金减免款减到0即可。
拓展知识:另一种账务处理方式是将补缴的税款计入增值税应税项贷方,最后结转增值税应缴清空,以及对应入帐到企业应交税款贷方。
2023-02-26 16:53:51

你好
价税额合计做了主营业务收入的吗
2021-05-08 13:32:37

虽然100万元租金收入会计上需要确认在2019年度,但企业所得税上应确认在2018年度。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取得租金收入,何时确认企业所得税上收入的纳税义务?看看2种情况!
情况一
对于租金没有跨年度的:
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情况二
对于租金跨年度的而且提前一次性收取的:
既可以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2020-03-11 08:13:19

你好1. 营业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的 ;只包括 主营业务收入%2B其他业务收入 2. 是的 ; 应税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2B其他业务收入 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哈 3. 包括的; 按当年实际缴纳给税务局的税费来计算的
2021-10-27 09:46:15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020-05-05 11:06:06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