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maize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2019-12-09 08:56

这个我看法是可以做周转材料,领用的时候按部门分,二级科目可以做劳动保护费,很多洗涤用品 车间用就做制造费用

暴躁的冰棍 追问

2019-12-09 08:59

嗯嗯,谢谢!

暴躁的冰棍 追问

2019-12-09 09:01

另外我们是新办企业还在开办期间,11月购买的固定资产没发票挂预付了,这月发票回来怎么做账,这个钱是法人垫付的,所以11月做的其他应付。这月入固定资产是不是需要记实收资本

maize老师 解答

2019-12-09 09:06

不是,这个现在实收资本是要求打款备注投资款,借款这个转实收资本前几个月看到有学员反馈说过不了审计那边,原则是后续股东同意可以转实收资本

暴躁的冰棍 追问

2019-12-09 09:10

哦,固定不懂在我来之前全都现金付款买了,而且买了一百多万的设备及装修等费用,发愁

maize老师 解答

2019-12-09 09:11

那就做xx  贷其他应付款就可以,最后公司有钱,还给股东就可以

暴躁的冰棍 追问

2019-12-09 09:11

如果股东同意转的话需要什么手续呢?

暴躁的冰棍 追问

2019-12-09 09:22

嗯,好的,谢谢您!现在报表显示实收资本0,其他应付好多这样没事吧,另外这些设备装修材料都可以开专票,抵扣没关系吧?

maize老师 解答

2019-12-09 09:23

去变更章程,约定条款变更负债转实收资本

暴躁的冰棍 追问

2019-12-09 09:32

哦,好的。现在先挂其他应付一段时间没事吧,变章程麻烦还是等着还股东吧。

maize老师 解答

2019-12-09 09:35

我的建议还是银行打款备注投资款这个吧,,或者是叫股东转账户备注投资款款去买设备等

暴躁的冰棍 追问

2019-12-09 09:59

嗯,谢谢您!

maize老师 解答

2019-12-09 10:14

好,我先回复别的学员了,你有疑问再追问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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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这个我看法是可以做周转材料,领用的时候按部门分,二级科目可以做劳动保护费,很多洗涤用品 车间用就做制造费用
2019-12-09 08:56:05
你好,内账不是统一的,所以没有固定的模板。
2022-02-09 09:18:29
计入制造费用-折旧费用
2022-05-31 21:09:45
你好 可以的。按购进商品,再出售处理!
2020-06-22 10:04:24
你好,无法就是根据发生的 经济业务据实作出相应分录,登记账簿,出具财务报表。
2017-06-15 12:3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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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教老师 截图中项目的含义解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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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需要预缴税款。 主要有增值税和附加,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规定:“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的规定:“九、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的规定:“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的规定:“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 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根据您的叙述,无法明确您“建筑企业异地提供服务”的具体业务情况,您可以结合业务实质参看上述政策规定进行确定。福建省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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