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老江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9-08-09 12:07

你好
开的普票的税率是多少?

健忘的钢笔 追问

2019-08-09 12:09

13%

老江老师 解答

2019-08-09 12:11

按固定资产处置分录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到营业外收支科目

健忘的钢笔 追问

2019-08-09 12:12

收到货款;处理资产处理的会计分录我已经都做好了。就是开具13%的普通发票我不知道该如何做会计分录。

健忘的钢笔 追问

2019-08-09 12:13

上面的我都做好了,但是我开具的1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要确认收入吗?

老江老师 解答

2019-08-09 12:15

不用确认收入
这是资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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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开的普票的税率是多少?
2019-08-09 12:07:47
那么问题来了,这家运输公司7月应纳税款是多少?
2023-03-21 12:51:27
同学您好,您的题目应该没有显示全吧,老师这边有个例题可以参考一下: 题目: 某汽车厂发生如下业务,计算该厂应纳的消费税、增值税。(1)将自产的3.2升排量的越野车20辆投资到A公司,该汽车当月销售过三批,每辆不含税价分别为45.3万、45.7万、46.1万,销售量分别为35辆、46辆、62辆;该批汽车的账面成本为29.4万元。消费税税率25%。计算投资的越野车应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销项税额。(2)销售已使用半年的进口小汽车3辆(购买时未抵扣进项税额),开具普通发票取得收入61.8万元,3辆进口小汽车固定资产的原值为60万元,销售时账面余值为58万元。消费税税率12%.(3)从国外进口小轿车一辆,支付买价400000元、相关费用30000元,支付到达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40000元、保险费用20000元。进口关税税率20%,小轿车消费税税率8%。 答案: 投资A公司的越野车: 消费税:根据账面成本29.4万元计算,共征收7.35万元税款,税率25%。 增值税:分三批销售,以45.3万×35辆、45.7万×46辆、46.1万×62辆为依据,计算应缴税额共6.47万元,税率为17%。 销售已使用半年的进口小汽车: 消费税:该汽车账面余值58万元,消费税7.04万元,税率12%。 增值税:无,因为其原值小于当月销售价格,已经被抵税。 从国外进口小轿车: 进口关税:买价400000元和30000元费用加起来总值430000元,进口关税共86000元,税率20%。 消费税:总值430000元,消费税34400元,税率8%。 拓展知识:消费税是某些消费品和服务的发票上的税负,它的出台旨在促进节约,降低物价,调整收入结构,促进物价和货币的稳定。增值税则是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征收的一种税负,它的出台是为了调节需求和供给,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2024-04-21 16:13:21
学员你好哦,业务是发生在哪一年呢?需要明确一下哦希望可以帮到你哦
2022-04-02 16:46:56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注:固定资产中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从2013年8月1日起,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消费税 : 汽车销售公司销售超豪华小汽车需要缴消费税,其他小轿车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 129号)文件规定: “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2018-11-19 10: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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