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轶尘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2019-07-09 18:21

可以先收票再结算,这个是没有问题的。

上传图片  
相关问题讨论
可以先收票再结算,这个是没有问题的。
2019-07-09 18:21:32
申报流程 1. 登录――核对日期(密码1)――系统维护――纳税核定―――基本信息维护――输入税号――保存退出; 2. 重进软件――系统维护――纳税核定――申报表选择――选择完保存显示到主界面; 3. 数据传输――其他传输――设置通讯参数(只填写注册码,选择互联网)――其他传输――字典信息下载――远程――下载成功退到主界面; 4.系统维护――纳税核定――基本信息维护――查看下载信息是否正确; 5. 增值税: (上网)――数据传输――其他传输――销项发票下载――远程――提示下载成功――确认退出――进项发票下载――远程――提示下载成功――退出到主界面; 发票处理――销项发票――普通发票数据录入(a:想要录入需先点击增加;b:含税销售额指实际销售额不包括作废发票额;c:税率一次只能选一种;d:发票份数指总份数包括作废发票数)――可对其修改删除――保存返回即可――销项发票――无票销售录入――方法同普通发票――保存返回――进项发票―其他进项发票数据录入――录入方法同普通发票――保存退出――进项发票――货物运输发票数据录入――录入方法同普通发票――保存返回; 7. 报表填写――增值税――填写各表(增值税附表三和四由系统自动生成)――各表填写完毕后一定要保存退出――数据审核――单击审核――审核成功――确定返回到主界面; 8. 上网――数据传输――数据上报――生成数据――远程上报――提示申报成功――确认返回到主界面; 9. 上网――数据传输――数据上报――申报情况反馈信息――查询打印――选择报表打印即可(A4)。
2020-01-09 10:20:06
您好!做不平,没有这样的办法。因为这样本身就虚开了。 一定要做,你就当有10万,然后收不到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2022-03-01 16:00:56
你好,你们单位是销售方的吗?还需要重新开吗?
2022-03-15 14:54:00
这个各地处理不一样,接受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凭证处理。   各地的执行口径有区别,以下地方政策供参考,具体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156号)第十七条规定,对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销售方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和记账联复印件到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验证相符后,凭记账联复印件及《验证结果通知书》作为记账凭证。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7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已开具发票或已接收发票丢失时,应自纳税人发现丢失发票当日,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对丢失已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开具红字发票对已丢失发票进行冲销,在红字发票票面注明已丢失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再重新补开发票。   对丢失已接收发票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根据需要向纳税人出具丢失证明,纳税人持此证明向对方单位重新索取发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第十九条规定,已开具发票的发票联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开票方丢失发票联的,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在县级以上报刊登报声明作废、接受行政处罚后,作废该份发票或开具相应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发票给受票方。   (二)受票方丢失发票联的,可持县级以上报刊刊登的作废声明和主管国税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票方请求重新开具发票。开票方据此开具红字发票后,为其重新开具发票。   辽宁省:依据辽宁省的文件规定,普通发票开具后丢失的,在取得丢失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和丢失发票开具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后,允许入账。(来源:大连市国税局网上资料)
2019-09-28 19:44:21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相似问题
举报
取消
确定
请完成实名认证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

取消
确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