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2018年6月1日在甲公司上班,9月1日与甲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18年11月1日又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甲公司发现后让其解除与乙公司的合同,遭到张某拒绝,甲公司支付补偿后随时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正确?
小马川子
于2019-05-15 13:25 发布 2804次浏览
- 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相关问题讨论

同学。甲公司的处理是正确的
2019-05-15 14:04:30

学员你好,计算如下
5.5*6000=33000
2022-12-07 22:50:15

同学你好,上班月份是7*12+3=87个月
2023-03-09 16:48:51

你好,答案:B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
2019-08-29 16:00:52

同学你好
这个就是八个月哦
2024-03-21 09: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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