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日,陈某应聘到甲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工资每月3 000元;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内工资为1 500元;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40小时;职工累计工作1年以上的,每年带薪休假3天;合同期限为1年。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又要求陈某缴纳2 000元抵押金,理由是防止公司职工在合同期内随意跳槽。陈某因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即缴纳了抵押金。 2019年3月31日,陈某的劳动合同到期,甲公司与陈某续签了一份2年期的劳动合同,并退回了抵押金。由于公司业绩很好,并准备上市,2019年6月,陈某提出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得到公司的同意。陈某随后提交了辞职报告,双方一致同意解除了劳动合同。陈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被拒绝。

慈祥的冰淇淋
于2021-09-09 21:50 发布 367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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