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紫藤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9-05-14 11:28

你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第一条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曾铭 追问

2019-05-14 13:21

我们这是2017年的

紫藤老师 解答

2019-05-14 15:23

这条规定还没有废止,可以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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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第一条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019-05-14 11:28:33
你好,如果没有特别说明这个是免税收入,是需要计入利润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2019-10-14 14:35:4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015-12-21 09:07:30
有知道的吗?回复下
2015-10-06 11:15:43
同学。筹建期收到的资金,交纳 印花税 和所得税
2019-05-30 14: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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