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克江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2019-05-06 14:27

你好,以下是权威回答:
近期,我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财政部会计司

克江老师 解答

2019-05-06 14:27

19年4月份我一般纳税人咨询公司符合增值税的加计抵减政策,4月份销项税31万元,进项税额10万元,全部属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分录:

4月份增值税的加计抵减额=10万元*10%=1万元
应纳增值税=31-10=21万元
实际缴纳增值税=21-1=20万元

一、计提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1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1万元

二、计提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缴纳增值税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1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万元
    其他收益                  1万元

城府、 追问

2019-05-06 14:28

问!如果不交税的话这个账怎么处理

城府、 追问

2019-05-06 14:30

每个月要把百分之十七提出来!  克江老师比较急往尽快回复

克江老师 解答

2019-05-06 14:35

你好,抵减的金额人“其他收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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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以下是权威回答: 近期,我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财政部会计司
2019-05-06 14:27:23
你好 借 营业外支出 贷 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 借 其他业务成本 贷 原材料
2019-06-10 16:19:00
你好 暂估入库 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 , 贷;应付账款-暂估 根据发票冲销暂估 借;应付账款-暂估 ,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 根据发票入账 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等科目
2020-07-15 15:11:26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结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019-12-03 16:19:14
暂估成本会计分录: 1、未认证时,估价入库 借: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或往来等科目 2、认证当月正式入库 ①先冲回 借: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红字)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或往来等科目(红字) ②再入库 借: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或往来等科目
2019-01-11 11:3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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