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暖暖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2019-04-29 14:49

一、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一)可撤销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允许合同当事人撤销该合同,使已成立生效的合同溯及既往地归于无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都属于相对无效合同,它们在合同效力方面的欠缺要件往往只涉及合同当事人及合同有关人员的利益,一般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
2、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对人的是否追认或撤销。而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为自始无效合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而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4、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我国《合同法》规定为1个月)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上传图片  
相关问题讨论
一、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一)可撤销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允许合同当事人撤销该合同,使已成立生效的合同溯及既往地归于无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都属于相对无效合同,它们在合同效力方面的欠缺要件往往只涉及合同当事人及合同有关人员的利益,一般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 2、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对人的是否追认或撤销。而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为自始无效合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而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4、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我国《合同法》规定为1个月)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2019-04-29 14:49:24
您好: 附条件合同还没生效,表示对双方均不具有约束力,是区别于无效的,当条件没有产生时,合同也并不是无效,而是处于未生效状态,只有当合同达到了条件合同才能判断是不是有效或者无效。合同无效是根本无效,可能是由于违法法律法规,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标示等其他原因导致无效。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2023-06-16 17:19:18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2022-04-23 10:51:00
D(1)选项A:撤销权人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当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其撤销权是否成立。(2)选项B: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有效,被撤销后自始无效。(3)选项C: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024-04-18 11:46:45
您好,这个是属于  C.合同有效,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孙某可以签订纯获利益的合同
2023-07-17 21:57:38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 老师,公司想注册个新的个体户,之前已经有一个在蜀

    你好,范围最好差距大,要不然被认为分拆收入

  • 老师,清产核资待处理财产损益行放的数字是根椐负

    您好,您理解的是没有问题的

  • 电子税务局的纳税人基本信息-业主信息~法人移动电

    您好,法人移动电话是可以修改的,但通常无法在 纳税人基本信息 页面直接编辑,需通过变更模块操作。如果仅更新联系方式,建议以法人个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 账户中心 或 个人信息管理 修改绑定手机号;如果涉及企业登记信息同步,则需通过企业业务入口,选择 综合信息报告 - 身份信息报告 - 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 (或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勾选 法定代表人移动电话 进行更新。 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及各地实操规范,该号码属于非关键登记事项,不用工商前置即可在税务端自行变更。提交后系统会自动校验,如遇数据同步延迟或提示关联风险任务(如未结案稽查),可能导致暂时无法修改,需先处理异常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解锁。变更后请务必同步更新个税aPP及发票平台的绑定手机,以免影响后续办税验证。

  • 老师,请教 一下,分公司是非独立核算,这个所得税怎么

    情形1:跨省设立分公司(必须就地分摊预缴) 规则:统一计算、就地预缴、汇总清算 。 1. 第一步:总公司合并全部总分公司收入、成本、费用,算出整体全部应纳企业所得税总额。 ​ 2. 税款对半拆分: - 50%税款由总公司在注册地预缴; ​ - 另外50%税款,在所有分支机构之间分摊,各分公司在当地税务局预缴。

  • 老师您好,工商年报里的填报说明,单位缴费基数指报

    社保申报表里面的缴费基数 1-12月份所有职工的合计

相似问题
举报
取消
确定
请完成实名认证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

取消
确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