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点~玲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9-03-29 09:40

附加税是按已交的增值税为基数计算缴纳

yaya爱学习 追问

2019-03-29 09:41

确认收入的时候怎么计提呢,计税依据是什么

点~玲老师 解答

2019-03-29 09:46

你每个月看要交多少税再计提 确认收入的时候不计提

yaya爱学习 追问

2019-03-29 10:01

预交增值税的时候没有计提,只缴纳的,现在确认收入想问问怎么计提

点~玲老师 解答

2019-03-29 10:01

按实际应交的增值税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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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附加税是按已交的增值税为基数计算缴纳
2019-03-29 09:40:09
您好 确认主营业务收入的时候计提
2022-04-18 10:09:54
预缴增值税的附加税应当跟随预缴增值税当月计提,确认主营业务收入的时候不需要再计提。
2023-03-13 19:00:52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应设置“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所以,在实务中,个别房地产企业将简易计税方法预缴的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核算是错误的。房地产企业简易计税方法预缴增值税、计提增值税以及缴纳增值税均在“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同一科目中进行会计核算。 举例:甲房地产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发A地产项目,建设住宅楼14栋,属于房地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该项目截至2018年9月,A项目全部预售完毕,累计取得预售收入1.05亿元,2018年10月1~7号楼办理竣工备案并交房,应确认销售收入0.525亿元;2018年12月8~14号楼办理竣工备案并交房,应确认销售收入0.735亿元。 预售阶段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甲公司在预售阶段应预缴增值税=103000000÷(1+5%)×3%=3000000(元)。据此,甲公司在预售阶段应作如下会计处理(单位:元,下同): 收到购房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5000000 贷:预收账款 105000000 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000000 贷:银行存款3000000 10月份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据此,2018年10月1~7号楼交房时,甲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预收账款 525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250000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据此,当期甲公司应纳税额为2500000元,抵减已预缴税款3000000元后,尚有500000元未抵减完,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2月份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2018年12月8~14号楼交房时,甲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预收账款 73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0000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50000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当期根据销售额确定的应交增值税税额为3500000元,抵减前期预缴的税款500000元后,应于下月申报补缴增值税3000000元。下月申报并缴纳了上述增值税后,甲公司应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00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0 提示:一是增值税预缴的计税依据。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预收款包括分期取得的预收款、全款取得的预收款。分期取得的预收款包括首付款、银行按揭以及收取的尾款。另外,收取的定金属于预收款。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不属于预收款,但是合同成立且用于抵房款时,应当依法预缴或者申报增值税。 二是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销售开发产品以产权转移时间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如何确定商品房产权转移时间,国家税务总局没有进一步明确,所以,各地税务机关在确定商品房产权转移时间时规定各异。以湖北省为例,《湖北国税营改增政策问题集》明确: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在具体交房时间的辨别上,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2019-11-30 10:13:30
你好!房开企业在确认收入时,需要将前期预缴的增值税附加税转入“税金及附加”科目。具体的会计处理步骤和计税依据如下: 会计处理步骤: 1. **确认收入**: - 当房开企业确认收入时,应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确认相应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2. **计算应交税费**: - 根据确认的收入金额,计算应交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3. **预缴增值税及附加税**: - 如果之前已经预缴过增值税及其附加税,且预缴金额超过了实际应缴税额,那么在确认收入时,需要将多缴的部分从“应交税费”科目转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4. **编制会计分录**: -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科目。 - 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 同时,如果存在多缴税额需要转入“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情况,则借记“应交税费”相关明细科目,贷记“税金及附加”科目。 计税依据: - **增值税**: -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销售额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营业额。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主要是根据其销售不动产的价款来确定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 **增值税附加税**: - 增值税附加税(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通常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即,这些附加税是基于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得出的。 综上所述,房开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如果需要将前期预缴的增值税附加税转入“税金及附加”科目,其计税依据主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以及相关的税率或征收比例。具体的会计处理应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
2024-10-01 21: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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