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24年的发票,实验费,计入生产成本,应该是研发费 问
可以的,这个生产成本没有结转吗?没有结转的话可以 答
老师,我看截止12月的利润表,旅游行业,成本率达85%,成 问
你好可以的,销售费用可以稍微多一些 答
老师,旅游行业,小规模,这个报表费用有点高,费用高是 问
同学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请稍等 答
老师你好,我的资产附表,期末数-期初数等于利润表净 问
不对,逻辑上 “资产附表期末 - 期初”≠“利润表净利润”(资产变动是所有权益 %2B 负债变动的合计,净利润只是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一部分),且你的调账数拆分也有问题: 资产附表的 “期末 - 期初” 是资产总额变动,和净利润无直接等式关系(资产 = 负债 %2B 所有者权益,净利润仅影响所有者权益里的未分配利润); 若你是调 “未分配利润”,正确拆分应是:净利润 = 未分配利润变动 %2B 所得税(或相反),但你这里 26763.72%2B906.9=27670.62,数字上凑平了,但逻辑不对应资产附表的变动。 答
老师请教一下 我是内账会计 我们公司A是老板和 问
你们替B公司承担的,B公司做了收入的话,相当于是B公司欠A公司的 用应收账款不做你们的成本 答

这道题利息支出有金融机构的证明,应该是A,选项D是没有金融机构证明我情况下吧?
答: 学员您好,答案是正确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期间费用,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关键取决于财务费用中的利息处理: (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利息扣除注意三点】 ①提供金融机构证明;②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③不包括加息、罚息。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解释】房开费用的配比(包括单独利息):实际扣除开发费=所有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已售房/全部房)
这道题答案有错吧,应该选ADE。选项B应为县级以上。选项D是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
答: 县级以上的话 是包括县级的 所以 县政府批准 免印花税哦 贴息贷款合同 是免印花税的呀
报考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对学历有什么要求?
答: 报名中级资格考试,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土地增值税中可扣除的贷款利息需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这里的金融机构包括哪些
答: 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第(二)款规定,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第(三)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金融机构证明是指什么?《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47号)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银行贷款使用的借据(借款合同)、利息结算单据等,都可以作为金融机构证明对待。 2、《贷款通则》第二条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第七条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因此,委托银行贷款也属于银行贷款。企业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此时金融机构证明为:委托贷款合同,银行的代收利息单据。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 (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因此,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属于金融机构,拍卖行不属于金融机构。 对金融机构的贷款,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对非金融机构的贷款不适用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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