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我这里是东莞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720。今年我们招纳一批外地的残疾人士,按照最低工资标准1720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公积金之后,员工实际到手工资为1000元。(社保公积金全额是员工自行承担),请问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有没有其他好的建议,我们只想付出1000元给他们,不想额外增加企业负担
sukie
于2018-11-23 10:32 发布 1004次浏览
- 送心意
陈娟老师
职称: 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2018-11-23 11:50
您好
您的操作不合法,社保公积金是有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的。
没有好的办法,找到残疾人士已经给你们缴纳残保金提供好处了,就别再残疾人身上省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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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的操作不合法,社保公积金是有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的。
没有好的办法,找到残疾人士已经给你们缴纳残保金提供好处了,就别再残疾人身上省钱了。
2018-11-23 11:50: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四、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五、在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时,应对安置残疾人员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情况进行核实。
2018-11-26 14:49:54

你好,那你不能做外帐的哦,这一部分
2019-10-17 11:43:31

你好,那个是合法的哈,
2024-07-25 15:23:51

还有一种方法,员工自己在外面开票(虚的),回公司报销,实际是工资的一部分,这样名义工资和社保都降低了。不过,该方法本身违规,大量使用,XX局会怀疑的。
2019-09-24 17:5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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