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这个季度报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30万都有这个政策吗
奔跑中的奋斗
于2018-10-09 11:15 发布 692次浏览
- 送心意
辜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
对的
是这么理解的
2021-10-04 09:03:35

你好,这个政策目前仍然是有效的
2018-12-05 08:50:04

这个规定现在仍然有效
2019-10-14 09:43:33

月收入低于10万,季度收入低于30万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16-05-10 10:08:49

你好,是不含税收入金额
2018-07-04 11:4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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