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办个体户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探月
于2018-07-25 20:13 发布 11695次浏览
- 送心意
老江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8-07-25 20:16
你好
一、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改为营改增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二、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为营改增的增值税,以下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按企业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营业税(营改增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统称流转税及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流转税及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流转税及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流转税及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流转税及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计算公式为:企业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标准。
老师好 我们月末结转库存是采用的月末一次加权平 问
你好,当时确认得成本金额在2024年 答
老师,公司减资之后没有钱返还给股东了,然后公司也 问
是的,都已经注销了,欠股东的就不还了 答
请问一下老师,这3种结转方式有什么不一样的,做内部 问
同学你好, 按收入比例 就是说 假如本期收入=100 按照80%作为销售成本 因此。 营业成本就=100*80%=80 答
老师好,企业2025年9月份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在11月中 问
按先报小规模季度税→再报一般纳税人 12 月税的顺序操作,同时满足 “小规模期无收入、零申报” 条件,即可合规抵扣 12 月 1 日前的进项: 先完成 2025 年第四季度小规模零申报(所属期 10-12 月),消除系统拦截; 再申报 2025 年 12 月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在发票平台勾选 12 月 1 日前符合条件的专票,填入申报表抵扣; 留存小规模期无收入证明、专票等资料备查。 答
老师好,季度奖发放,请问二级科目是放在应付职工薪 问
同学,你好 应付职工薪酬-奖金和津贴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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