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商贸企业出口退税时显示无发票信息不予受理, 问
当商贸企业出口退税时系统提示“发票无电子信息”不予受理,即使发票已完成“退税勾选”和“用途确认”,仍可能存在以下原因: 发票信息未及时同步至税务系统: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成勾选确认后,其电子信息需上传并同步至出口退税管理系统。若同步延迟或失败,系统将无法识别该发票信息,导致申报时提示“无电子信息”。 发票信息录入错误:在出口退税申报时,企业录入的“进货凭证号”(由发票代码%2B发票号码组成,共18位)与发票票面信息不一致,系统无法匹配到对应的电子信息。 企业分类影响信息查询要求:根据企业出口退税管理类别,查询要求不同。一、二类企业需在电子税务局查询到该发票的“认证信息”即可申报;三、四类企业则需同时查询到“认证”和“稽核相符”信息。若未完成稽核或稽核未通过,即使已勾选,也无法申报。 系统处理延迟或异常:在申报高峰期或系统维护期间,可能出现数据处理延迟,导致已确认的发票信息暂时无法调取。 解决方法 检查发票信息录入:核对申报时填写的发票代码和号码是否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信息完全一致,确保18位进货凭证号无误。 查询发票状态: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该发票的用途确为“出口退税”且状态为“已确认”。 申请信息补发:若确认勾选无误且信息录入正确,但系统仍提示“无电子信息”,请通过电子税务局的“出口信息查询申请”功能进行补发。具体路径为:【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信息查询】→ 提交出口信息查询申请。 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若以上步骤均无法解决,建议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的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提供发票信息,请求人工核查和处理 答
老师,如果上个月已结账,本月发现上个月某供应商单 问
本月红字冲回上月错误入账金额; 按正确单价重新入账,补记差价; 让供应商出具单价调整确认单(盖章),无发票先暂估,后续取得合规发票再税前扣除。 答
清洁工在我公司兼职搞卫生,我要怎么给她们申报工 问
同学你好,你说的是个税吧, 如果是的的话,按照劳务报酬申报个税 答
请问商贸公司收到物流辅助服务---装卸费计入什么 问
同学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请稍等 答
请问协会可不可以开给一般纳税人专票? 问
您好,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协会的实际纳税资格来定 答

物业公司水电费用增值税发票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答: 甲企业是物业管理公司,一般纳税人。2016年12月收取业主物业费的同时收取自来水费。支付自来水公司自来水费价款合计103万元,取得自来水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3万元,并认证相符。由于甲企业未实行一户一表,因此将该自来水费用按照各业主房间建筑面积分摊。收取业主自来水费的价格中包含为业主缴纳水费的服务费共10万元。 案例解析 一、营改增后物业管理服务收取自来水费的税率差问题 营改增后,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代业主向自来水公司支付的自来水费用,作为转售处理,会产生税率差的问题。自产的自来水可选择简易计税,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物业管理服务纳税人向业主收取自来水费不符合自产条件,只能选择13%税率计征增值税。 二、各地方政策解决方案的缺陷 之前为解决物业管理服务水费税率差问题,不少地区规定物业管理服务纳税人转售给业主的自来水费,可选择3%征收率。但是该规定在税理上有漏洞,选择3%简易计税却能抵扣进项税,这与用于简易计税的进项税不能抵扣的原则相悖;同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仍然存在着不能抵扣自来水进项税,却仍要按照3%征收率计征增值税的税负增加问题(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讲,其他电费暖气费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三、国家税务总局采取差额征税简易计税政策 2016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4号,下简称54号公告)规定,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4号公告采取了差额征税并选择简易计税的办法,解决了税理上简易计税不能抵扣进项税的原则问题,以及自来水税率差对于物业管理纳税人造成的税负增加问题,以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来水的税负增加问题; 注意,按照差额征税简易计税方式,不能抵扣进项税。 四、自来水费之外其他费用,小规模纳税人仍然存在税负增加问题 54号公告只对自来水费进行了差额征税和简易计税规定,这意味着其他的费用如电费和暖气费等不能采取相同的政策,在按照转售处理时,采购时抵扣电费17%进项税,或者13%取暖费进项税,销售时也按照相同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因此对于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来讲,自来水之外的其他电费气费等并不存在税负增加问题。 而对于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讲,转售自来水之外的其他电费气费等,仍然存在着不能抵扣进项税,却仍要按照3%征收率计征增值税的问题。即54号公告并未解决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来水之外的其他费用税负增加的问题。 另外,我们不能忽视各地方的政策,比如对上述问题按照代购处理的规定。代购的政策在营改增前即已存在,也是正式有效的文件。 五、如何开发票问题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纳税人选择差额征税且简易计税方式的,54号公告中并未规定扣除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应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的“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形,在新系统中可不采取差额开票功能,业主可抵扣差额征税前的进项税。 六、账务处理 以下分三种情况进行账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一)按照正常转售自来水处理 可抵扣进项税,但是不能选择差额征税和简易计税 甲企业账务处理: 1、支付自来水公司水费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103÷(1+3%)×3%] 贷:银行存款 103 2、收取业主自来水费时: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113(103+1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113÷(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113÷(1+13%)×13%】 3、结转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 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3-3=10万元。 (二)按照53号公告差额征税并简易计税政策 按照53号公告采取差额征税并简易计税的处理方式,不能抵扣进项税。 甲企业账务处理: 1、支付自来水公司水费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103÷(1+3%)×3%】 贷:银行存款 103 说明,该分录中的3万元,并不是自来水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而是差额扣除自来水费103万元计算可抵减的增值税额=103÷(1+3%)×3%=3万元。因选择简易计税,不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 2、收取业主自来水费时: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9.71【113÷(1+3%)】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29【113÷(1+3%)×3%】 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额=3.29-3=(113-103)÷(1+3%)×3%=0.29万元 3、如果自来水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则应转出进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 说明,如果支付的自来水费大于收取的业主的自来水费,则仍然按照上述分录账务处理,“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出现借方余额,可抵减以后自来水税费产生的正数差。但该借方余额是否可抵减其他业务产生的增值税额?54号公告并未明确,个人认为可以抵减其他业务产生的增值税额,如以后明确不能抵减其他业务的增值税额,可在未交增值税下增设明细科目单独核算,以抵减后期产生的自来水费的正数差。 (三)按照代购政策处理 对于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收取水电气费,各地方政策中有将其作为代购处理的规定。比如在不垫付资金,将开具给业主的水电气费发票转交给业主等情况下,可以作为代购处理。 收取的业主的代收水电费服务费,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计征增值税。 按照代购政策账务处理如下: 1、支付自来水公司水费时: 借:其他应收款 103 贷:银行存款 103 2、收取业主自来水费时: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113 贷:其他应收款 103 主营业务收入——代交水电费收入 9.43【(113-103)÷(1+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57【(113-103)÷(1+6%)×6%】 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额=0.57万元。
物业公司水电费用增值税发票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答: 你好,是代收代付的,还是你单位的成本?
报考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对学历有什么要求?
答: 报名中级资格考试,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物业公司代收代缴的电费在向业主收费时,业主要求物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物业公司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 你好,这样的话就不能代收代付了,你代收代付用的是哪一个科目?其他应付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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