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上的视同销售和税法上的是否一样

视同销售一般是税法上的要求,会计上往往不做销售处理。
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增值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
所有税法的视同销售在会计上是否是视同销售
答: 同学您好,只有税法才有视同销售,会计上没这个概念
会计上和税法上视同销售分别有哪些
答: 你好 (一)在会计层面上 发生了相关的业务,但是并没有达到确认收入的条件,会计上没有确认收入。 但是税法层面,需要在相关业务发生的时候,确认收入缴纳对应的税费。 (二)在税法层面——增值税 来看一下什么情况下应该视同销售?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均为视同销售货物: ①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 销售代销货物; ③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①、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②、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在税法层面——企业所得税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①、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②、用于交际应酬; ③、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④、用于股息分配; ⑤、用于对外捐赠; ⑥、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这下你可以区分视同销售在会计和税法上的说法了吧? 这个时候肯定会有同学问了,在实务中视同销售该如何做账、如何报税呢? 在每年的5月份以前申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把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要做调增,税法上不视同销售的要调减。
报考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对学历有什么要求?
答: 报名中级资格考试,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税法视同销售的收入有哪些,举下例
答: 税法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在上述八种情况的视同销售下,有两种不需要确认收入: (四)一般指的是用于不动产的建造,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确认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要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按成本结转: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13%) (八)对外捐赠,没有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不确认收入;视同销售并计算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13%) 其他情况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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