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代理负债的会计处理是什么

受托代理负债的会计处理一般是:
(1)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按照应确认的受托代理资产的入账金额,
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
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2)民间非营利组织转赠或者转出受托代理资产,按照转出受托代理资产的账面余额,
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贷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
(3)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的受托代理资产如果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可以不通过“受托代理资产”科目核算,而在“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下设置“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即在取得这些受托代理资产时,
借记“现金-受托代理资产”、“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其他货币资金-受托代理资产”科目,
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在转赠或者转出受托代理资产时,
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现金-受托代理资产”、
“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
“其他货币资金-受托代理资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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