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留置区别有哪些

来源: 会计学堂实务 2021/11/06 2038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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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质押留置区别有哪些


三者的联系:抵押、质押、留置都是《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

三者的区别:标的不同:抵押,动产不动产都可抵押;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不动产不得质押;留置的仅限于动产,且需与债权属于同一性法律关系(企业间除外)。

权利设立不同:以动产抵押的,登记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起设立,没有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以不动产抵押:登记设立抵押权;动产质押,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质押,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之日起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

抵押权、质权由当事人约定创设;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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