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的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001年4月30日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复议中行政相对人仅对罚款不服、仅对加处罚款不服、以及对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复议机关分别是怎样规定的?
答: 1. 仅对罚款不服 如果行政相对人仅对罚款决定不服,应当向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例如,如果罚款决定是由某市的市场监管局作出的,那么复议机关应为该市的人民政府或上级市场监管部门。 2. 仅对加处罚款不服 如果行政相对人仅对加处罚款决定不服,应当向作出加处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例如,如果加处罚款是由某市的税务机关作出的,那么复议机关应为该税务机关。 3. 对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 如果行政相对人对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应当一并向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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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Y.对 N.错
答: 你好,这个题目的说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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