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以旧换新业务的会计处理

销售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销售商品时,按向购买者实际收取的价款,借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按向政府收取的补贴款,借记“应收账款”,按确定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按应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向政府收取补贴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同时,在应收账款科目下设“应收补贴款-家电以旧换新”明细科目,这有利于企业了解销售多少以旧换新家电、从政府取得多少补贴资金等。
销售企业将补贴资金作为主营业务收入,纳入当期所得税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存在税收与会计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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