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自产自用是否视同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不符合则不是。
自产产品转自用固定资产是否要视同销售交增值税?
答: 自产转自用固定资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允许实行自产转自用,但是需要纳税人凭借当期发出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证明,以及支付相应税款。 一般情况下,自产产品转自用的固定资产不需要视同销售交增值税。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自产产品转自用固定资产需要视同销售交增值税。 首先,如果自产产品转自用固定资产是作为非正常营业活动而进行的,则应按照营业活动的标准来计算增值税。其次,如果转自用固定资产是由自产产品转自用后又被销售的,则也应按照正常的营业活动标准来计算增值税。 此外,如果自产产品转自用固定资产超出了税收优惠政策,那么也应按照正常的营业活动标准来计算增值税。最后,如果自产产品转自用固定资产不能按照之前的投资计划进行使用,那么也应按照正常的营业活动标准来计算增值税。 总之,自产产品转自用固定资产是否要视同销售交增值税,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考虑,不能一概而论。
您好,自产的产品出库用于研发部门研发产品,是否属于视同销售?
答: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 企业日常产品研发时领用的原材料及自产的产品,若该企业研发项目是用于企业销售自产产品的研发,则研发领用原材料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该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同时领用的自产产品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不需做视同销售; 若企业是受托研发项目收取对方技术服务费,或企业该项目研发的目的是用于技术转让,则研发领用原材料及自产的产品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该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我是一名会计,想问一下考个网络学历有用吗?
答: 众所周知会计人如果要往上发展,是要不断考证的
老师,领用自产产品用于建造厂房,为什么不能视同销售啊,自产的对内不是视同销售吗
答: 经用外购的才视为销售,经用自产的是不视为销售的,经用自产的不存在增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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