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与视同销售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因此很多人认为,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属于视同销售。增值税对此有明确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可以看出,相比增值税的明确,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无论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还是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第二条列举的六项,都没有对外投资,那么,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属于视同销售。
我们一般认为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不属于视同销售,它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转让财产”。
老师,中级实务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这个章节,老师说,存货与固定资产,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但不执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请解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主要内容有?谢谢
答: 同学你好,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老师 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出换入 都是非货币性资产,才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答: 你好同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债权投资都是货币资产的,不属于非货币资产
我是一名会计,想问一下考个网络学历有用吗?
答: 众所周知会计人如果要往上发展,是要不断考证的
交易性金融资产在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不是应该视同卖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是为什么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结转到投资收益呢?
答: 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满足以下条件: 具有商业实质; 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那么,换出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此时,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通过“投资收益”科目核算。在这种情况下,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需要结转到投资收益,以反映整个持有期间的完整收益。 2. 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满足上述公允价值计量条件,则应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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