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转让国债收益如何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但对持有国债未到期前转让或者从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未到期前转让,其转让所得中所包含的持有期间未兑付的利息收入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作出明确规定: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而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系有关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确认问题,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也就是说,企业投资者国债持有期间应计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从而消除了企业投资者国债持有期间转让国债而取得的收入中,未到期兑付应计利息收入是否可视为免税收入的争议。
扩展知识:
2. 投资收益中含转让国债收益85万元,该国债购入面值72万元,发行期限3年,年利率5%,转让时持有天数为700天。转让国债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72×5%x3/700,为什么不是72(1+5)^3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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