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点是什么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以下简称36号文件)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如下原则性规定: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也就是说,纳税义务发生必须具备以下两项行为同时发生,一是发生应税行为,二是收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当然先开具发票的,仍以开具发票的当天,这点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致。
36号文件对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进行了解释,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36号文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总体而言本着纳税资金必要原则出发,即应税行为开始发生了,然后纳税人又收到钱了,此时纳税人有申报纳税义务。当然,从税款及时征收入库角度出发,规定虽然纳税人没收到钱,但是按合同约定已到收款时间,合同收款的权利产生了,此时点也产生纳税义务。
增值税百分之十三怎么计算 问
增值税百分之十三计算: 销项税额=销售额*13%。 销项税额=含税金额/(1+13%)*13%。 不含税价=价税合计÷(1+税率), 税额=价税合计÷(1+税率)× 税率。 答
计提并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的完整会计分录 问
1、增值税计提和缴纳会计分录: 计提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下月交纳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答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区别是什么 问
1、联次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有3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则分好几种,1、2、5联都有。 2、发票使用人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普通发票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使用。 3、作用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增值税普通发票除特殊情况,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答
增值税未申报或未比对什么意思 问
增值税未申报或未比对:这句话应该是清卡的时候提示的,一般是增值税没有申报,或者数据比对没有通过才提示,或者没有抄税就先申报,然后清卡。 如果未申报的话,应该先申报然后清卡,如果是比对不通过的话,要去税务大厅柜面清卡,如果是没有抄税就申报的话,要作废申报,然后抄税,报税再清卡。 答
经营租赁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问
根据税务机关规定其经营租赁分为不动产经营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租赁,如果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话,其提供的不动产经营租赁的增值税税率为9%,有形动产经营租赁增值税税率是13%。如果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话,其提供的不动产经营租赁的增值税征收率为5%,有形动产经营租赁增值税征收率是3%。 答
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 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为:在政府获得土地使用权时,自然就发生了土地使用税。另外,一方面,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一次收取完毕时,如果相关当事人未及时缴纳土地使用税,则也必须及时纳税。另一方面,在期满时,也就是延期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在此期间也应该及时缴纳。 拓展知识:另外,土地使用税也可以采取连续纳税的方式,每月、季度或者半年缴纳土地使用税,以与政府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房地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 同学您好, 收到全部款项的时间
我是一名会计,想问一下考个网络学历有用吗?
答: 众所周知会计人如果要往上发展,是要不断考证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应税时间有三个标准:1《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2实际交房时间、3办理不动产权变更时间。这个那个政策规定的了?
答: 您好,就是这个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上面的政策在房地产交易中理解 1.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是纳税义务发生的前提。 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3.交付时间:一般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 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若延迟交房(理解:一方违约在先的标的物风险转移,由违约方承担) (1)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因造成延迟交房的,以实际交房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因购买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完成不动产交付手续的,以合同约定的最迟交房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5.对以投资、分配利润、捐赠、抵债等方式转让的不动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以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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