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确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根据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点是什么 问
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也就是说,纳税义务发生必须具备以下两项行为同时发生,一是发生应税行为,二是收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当然先开具发票的,仍以开具发票的当天,这点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致。 答
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问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答
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什么 问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答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确定 问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
怎么确定房产税从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问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回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从租计征房产税的,税率为租金的12%。 答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一条,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款,这个直接收款方式是指合同签定后购买方马上付款给销售方吗
答: 您好,这个不能这样理解,直接收款模式。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给您一个网址链接相信对您理解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会有帮助,如果哪里有疑问,我们再交流好吗? http://www.shui5.cn/article/39/50515.html
直接收款的方式销售货物,收到款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那个解释一下什么叫直接收款的方式,最好举个例子,实际一点的
答: 您好,一、直接收款销售货物,就是通常说的钱货两清。实务中,收钱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收取现款;二是收到索取款项的凭据(一般是发票)。但是收钱跟发货,往往有时间差。因此,钱货两清便有三种情形,先收款后发货、先发货后收款以及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二、直接收款方式财税处理案例分析 (一)先收款,后发货 A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收到客户货款103万元,同时开具提货单,提货单注明混凝土型号和提货数量,客户可以随时提货。但因为货源紧张,客户需要排队等待提货,并约定非产品质量原因不退货不退款。假定A公司商品混凝土符合简易计税条件。 1. 增值税: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一)项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其纳税义务时间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因此,A公司应当于收款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2. 开具发票: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四)项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3. 会计处理:客户交款时无现货,其成本不能可靠计量,且客户不能取得其商品控制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因此,A公司应当于收款时进行如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借:银行存款 103 贷:预收账款 1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 4. 企业所得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一)项规定,由于成本不能可靠核算,客户不能有效控制商品,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这与会计的处理是一致的。 (二) 先发货后收款 与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比较 先发货后收款的情形,与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的主要区别如下: 1. 合同关系不同。直接收款方式,一般不签订书面合同;而赊销方式,源于书面合同的约定。 2. 货物确认不同。直接收款方式,其货物主要是质量有待客户确认;赊销方式,其货物包括质量已经得到客户确认。 3. 控制权转移不同。直接收款方式,其货物控制权需待收款或索取款项凭据时才能发生转移;赊销方式,其货物控制权已经转移。 4. 付款目的不同。直接收款方式,未即时付款是因为货物有待确认;赊销方式,未即时付款是为了缓解客户的资金压力。 直接收款方式财税处理案例分析 B公司通过网购平台销售M材料,双方商定价款11.7万元,并约定验货后付款。2017年9月28日B公司发货,10月9日客户验货后即时付款。假定B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 增值税: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一)项规定,B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发货时,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10月9日收到货款时,即发生纳税义务。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即使会计上暂估收入入账,只要未开具发票,B公司2017年9月28日发货时,亦不发生纳税义务。 2. 开具发票: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和《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因此,B公司2017年9月28日发货时,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10月9日收款时,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 3. 会计处理:B公司2017年9月28日发货时,因为货物待客户确认,其控制权没有转移,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2017年10月9日收款时,会计上应当确认收入,这与增值税规定一致。 如果2017年9月28日发货时,会计上暂估收入入账,B公司亦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7 4. 企业所得税:依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一)项规定,2017年9月28日发货时,B公司不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2017年10月9日收款时,应当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一名会计如何让领导给你主动加薪?
答: 都说财务会计越老越吃香,实际上是这样吗?其实不管年龄工龄如何
下列说法中,属于会计中应确认收入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的是( )。 A、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商品尚未发出 B、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到合同约定收款日期且已收款,但商品尚未发出 C、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客户已接收商品,但未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 D、委托他人代销货物,货物已交付受托方,尚未收到代销清单和销售款项
答: 下列说法中,属于会计中应确认收入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的是C
- 免费提问

- 极速解答

- 紧急催问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9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