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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12]15号文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简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扣额为价税合计额),做付服务费的分录:
借:管理费用—服务费,
贷:现金(银行存款)。
然后做减免税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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