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常见情况可以免征印花税?

2019-05-14 19:14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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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常见情况可以免征印花税,似乎什么税都有优惠的地方,这也是一类税的经济属性,用于支持一些产业,均衡行业的发展都是很有必要的,那么印花税的免征有哪些你是比较熟悉的呢。

哪些常见情况可以免征印花税

小微企业贷款:免征印花税

张总原是某商业银行的分行行长,他看中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广阔前景,和几个志同道合的银行业朋友一起创业成立了一家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组织。凭着多年积累的人脉和诚信经营的理念,吸引了不少企业前来办理贷款,公司规模日益壮大。前几日,栖霞地税的税务人员在一次上门走访中发现,该公司对于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仍正常申报缴纳了印花税。税务人员当即对其财务人员宣传了印花税优惠政策,并辅导企业办理了退税手续。

税务人员介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的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这里要特别强调是:此处所指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以工业企业为例,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土地租赁合同:不征印花税

日前,从事农副产品种植的某公司向其集团公司租赁1万亩土地,用于种植绿色无公害农副产品并签订合同。合同规定租赁期10年,租金3亿元。由于涉及金额较大,公司财务人员李先生对此笔合同费用如何缴纳印花税有些疑问。

税务人员了解情况后,详细向李先生解释,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应缴纳印花税的财产租赁合同包括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此外,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该公司的土地租赁合同不属于上述文件列举的应税凭证,因此这笔土地租赁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

农产品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近年来,农业生产合作化程度不断提高,农业生产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涌现,马书记是某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负责人,他所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定期向社员采购农产品用来集体销售。马书记知道签订销售合同是要缴纳印花税的,但因为他们的合作社属于小微企业,故而马书记想了解合作社在缴纳印花税方面有没有优惠。

税务人员解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财税〔2008〕81号)文件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因此,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产品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同时根据《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文件的规定,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马书记听了税务人员的解释,顿时吃了颗定心丸,他说:“国家的政策越来越人性化
,尤其对于我们农民来说,节约了不少费用,为我们奔向小康生活提供了更多的便利条件,我们真的是心存感激啊。”

运输代理合同:不征印花税

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物流公司迎来更大的发展机遇,运输代理公司应运而生。南京化工园区某运输代理企业虽然刚刚成立,但是2015年前三季度已经签订了多个长期运输代理合同。公司的王会计最近遇到了一个问题:“我单位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与委托方签订了运输代理合同,是否需要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缴纳印花税呢?”

化工园地税的工作人员解释,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运输代理合同属于代理业务,凡是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委托代理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

因此,企业签订的运输代理合同不属于上述文件列举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涉及缴纳印花税。

哪些常见情况可以免征印花税

可以免征印花税的有哪些

一、已经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抄本,但是视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扶养孤老伤残人员的社会福利单位、所立的书据;

三、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四、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五、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六、企业因改制而签订的产权
转移书据;

七、农民专业合作社与 本社成员签订 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

八、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 租赁合同,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 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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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花税的免征范围?免征印花税的合同有哪些

    一般来说,印花税是指在出售有形财产时,征收的一种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凡以支付证券、股票、债券、基金、保险、期货等金融产品的本金和利息的形式支付的,这些金融产品的买卖交易应征收印花税。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有一些情况可以免征印花税,具体包括: 1.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之间的转让金融产品; 2. 国家实施社会保障或者经济调整政策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转让金融产品; 3. 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申请赔付而交付的金融产品; 4. 对外支付的工资、薪金; 5. 由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的金融产品; 6. 是投资性的有价证券的自然人购买转让; 7. 有关债权债务转让,受托管理的账户中的金融产品转让; 8. 非金融机构转让金融产品,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9. 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情况。 此外,如果金融产品被转移到另一国家或地区,也可以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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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印花税是指政府通过收取一定比例的印花税来获取税收,以此获取财政收入。征收印花税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 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是一定比例的股票交易金额,比例一般为0.03%~0.1%。 2. 房地产交易:征收印花税的比例一般以房地产价格的百分比为准,比例一般为1%~5%不等。 3. 债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一般以债券的金额为准,印花税比例一般为0.03%~0.1%。 4. 保险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一般以保险金额或保险期限为准,印花税比例一般为0.1%-1%。 拓展知识:在我国,征收印花税的政策一般是行政部门根据政府有关规定作出的,具体的规定由省、市或者县有权制定,也可以由政府发布的文件来作为印花税税率的依据。例如: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改变部分增值税、消费税和印花税税率的决定》,将增值税、消费税和印花税的税率做了一次调整,印花税的税率也有所调整。

  • 哪些情况可以差额征税?

    您好,1.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融资租赁: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融资性售后回租: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9.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0.销售不动产: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11.航空运输企业提供运输服务: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12.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及安全保护服务,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及安全保护服务,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3.人力资源外包: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4.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自来水水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5.签证代理服务: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6.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机票代理服务: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行程单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是指根据《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认可办法》取得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颁发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质认可证书”,接受中国航空运输企业或通航中国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委托,依照双方签订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提供代理服务的企业。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17.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