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赠送自产产品的会计处理

2019-01-16 22:31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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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时候会做一些捐赠,这是对外赠送的,有些是外购的产品,有些是自产的产品,本文说说对外赠送自产产品的会计处理,大家看看在哪些方面容易出现问题,更多资讯详情,请点击阅读。

对外赠送自产产品的会计处理

自产产品外捐赠视同销售,根本就不是公益性捐赠。

将自产产品用于对外捐赠,在会计处理上市不需要确认收入,而对应的增值税需要按市场公允价作为计税基础,而不是成本价,具体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会计分录就是销售产品的分录,没有区别。

对外赠送自产产品的会计处理

案例

问:甲公司为促销产品,将自产成本价为15万元的食品作为样品对外赠送,假设这批产品的不含税正常售价为20万元。请问,对将该批自产产品对外赠送的行为该如何进行相关涉税和会计处理?

答:甲公司生产并销售食品,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了简化分析过程,笔者仅以对外赠送行为主要涉及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例进行分析,其余小税种不再分析。

本案例没有告知具体的赠送对象,笔者认为,甲公司为促销,将自产食品作为样品对外赠送,总体上存在两种赠送对象,一是外单位,二是个人。外单位可能是现有客户单位,也可能是潜在客户单位,而个人可能是现有客户单位的个人,也可能是潜在客户单位或其他单位的个人。由于赠送对象不同,会产生不同的涉税处理及相应的会计处理,所以,必须按照不同的赠送对象分别分析其涉税处理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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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赠送给不确定对象   凡是赠送给不确定的对象,但目的仅是为了宣传、推销本企业产品的赠送行为,其本质应属于业务宣传性质。所以,发生的费用应属于业务宣传费的列支范围。   从会计处理的角度讲,尽管甲公司账面上应将赠送的相关产品成本直接作为业务宣传费计入销售费用,无需作销售核算,但对于此类情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同样需分别考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问题。所以,甲公司对用于赠送的这15万元产品应视同销售20万元,计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甲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视同销售时,计缴增值税: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3.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视同销售时,计缴所得税: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15   贷:库存商品15   但有一种观点认为,甲公司在此情况下可以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问题一并作如下两笔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23.4   贷:主营业务收入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15   贷:库存商品15   然而,有人认为,由于业务宣传费可以全额税前扣除,此情形下所得税视同增加的销售额与列入费用全额税前扣除的金额完全一致,最终调整的结果对计税所得额没有影响,所以,此情况下可不进行所得税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

  • 请问老师,这句话对吗?自产产品对外赠送会计增值税所得税均计收入,自产产品对内赠送会计不计收入,增值税所得税计入。外购产品对外赠送计会计增值税所得税都计收入,对内赠送只所得税计收入,增值税进项转出即可。

    对内赠送是指个人消费,职工福利,,这句话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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