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暂估开发成本的账务处理

2018-08-29 17:32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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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下面就来讲讲房地产暂估开发成本的账务处理,是不是看起来问题简单,其实不是,我们说暂估成本,但是要根据是否收到发票,账款是否支付等来处理,这就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处理。

房地产暂估开发成本的账务处理

已扣除的成本,取得发票时冲减当时暂估的部分再按发票重新确认。不可以重复扣除;国税发「2009」31号: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预提超过10%的,不符合规定,税务局有权调整。

暂估成本的账务处理分以下几种:

一、期末货已到,发票未到

1.期末仓库部门收到存货,但发票未达,仓库部门按对方送货单据或合同价格填制一式几联暂估入库单,财务部门以此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原材料等”,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注意:仓库部门必须以收料单或入库单登记仓库账,并同时将财务记账联转财务部门入账;暂估入账不包括进项税额;“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余额并不完全等于应付供货商的金额,仅是暂估料的过渡性科目。

房地产暂估开发成本的账务处理

二、期末货已到,部分发票到达

实务中可能会出现一笔存货分批开票的情形,对于已开票的部分存货,可以凭票入账,期末只暂估尚未开票的部分。

三、暂估入账纳税调整

如果发票跨年未达而存货已经领用并销售,汇算清缴时是否调整按暂估价列支的成本,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个别地区性政策对此作出了规范,但口径不尽相同。

会计学堂整理的房地产暂估开发成本的账务处理,因为要结合实际情况处理,所以本文只能说是个简单的介绍,要知晓准确的处理方法,可以就实际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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