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预交增值税以为什么基数
答:施工企业一般在两种情况下需要预缴增值税:
第一种情况:收到预收款时
《财政部 国税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中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二种情况: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
国税【2016】年17号公告《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即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需要预交增值税,但同时国税公告【2017】年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中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也就是说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增值税.
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的预缴时间
答: (一)异地项目
1、收到预收款进行预缴
2、纳税义务发生时进行预缴
建筑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二)本地项目
收到预收款时进行预缴:次月申报期前.
建筑企业的会计处理算是比较复杂的,本文讲解了建筑行业预交增值税以为什么基数,预缴增值税,就是预先缴纳,之后再多退少补.更多建筑企业的会计知识,欢迎大家前往会计学堂的主页学习了解.